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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時報【記者林淑慧╱台北報導】 兩岸往來密切,財政部賦稅署昨(16)日表示,凡是大陸地區的各類所得,均須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,而今年申報個人綜所稅時,人民幣和台幣的折算比率為4.6789比1。 台商或台幹奉派到大陸地區工作者日益普遍,目前進入大陸發展的台商早已高達百萬人之多,再加上台籍幹部及眷屬,台灣人在大陸生活、工作、投資均須注意課稅及申報的問題。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蔡碧珍表示,為配合兩岸關係條例」第24條規定,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,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,今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,人民幣和新台幣的折算率為4.6789比1。 賦稅署官員說明,由於台商或台幹在大陸地區發生的所得,多數已在大陸繳納大陸地區所得稅,為避免雙重課稅,財政部規定,台商、台幹在台灣再申報綜所稅,其在大陸已扣繳的稅負,可在台灣綜所稅的應納稅額中扣抵。但應納稅額的可扣抵稅額,不得超過加計大陸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。 新聞來源: YAHOO新聞 | 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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